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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
南藝大EMAA【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管理】課程§2隨堂筆記 【著作之授權與轉讓—詼諧仿作與侵權】

課程主題:著作之授權與轉讓—詼諧仿作與侵權

 

  繼上週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像學院高階藝術管理碩士學程EMAA【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管理】第一堂課,為同學們建立文創作品之智慧財產權之基礎概念後,本週六(10/1)課程開始剖析文創產業實務中如何透過約定著作之授權與轉讓,形成各式多元應用之著作使用態樣,建構雙贏又具保障之商業模式,以創造經濟效益與合作關係。

 

  課程開始,首先提出簡易明瞭之圖示,解析各類文創作品(例如小說、劇本、漫畫、電玩、動畫、海報等)之著作權歸屬,以及著作權人簽訂授權或轉讓合約之區別和考量。並提出實務上常見電影片名、書名、歌名、劇名、演唱會名稱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之疑問。依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名詞、標語等不受保護,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0年7月5日發布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705 https://topic.tipo.gov.tw/....../cp-407-895186-badf5...... )之實務見解,亦表示書名、電影之標題名稱通常因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文創產業通常擔憂如此一來創作者用心發想、選定之作品名稱,是否只能任人使用,並質疑法律之保障不周;實則有其他智慧財產法規可資適用。雖然書名、電影片名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是仍可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並可在申請指定之商品服務範圍內,受到商標法之保護。例如歌手張學友已在台灣將其經典演唱會名稱「A CLASSIC TOUR Jacky Cheung」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巡迴全球表演期間皆有法律保障。知名電影《哈利波特》之片名,亦由電影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在台灣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倘有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擅自使用演唱會名稱「A CLASSIC TOUR Jacky Cheung」或電影片名《哈利波特》,商標權人即可依商標法之規定維護其權益,要求侵權者停止使用商標名稱及賠償損害。

 

  蕭雅全導演執導的電影《范保德》於2018年在台灣上映,同年榮獲台北電影節最佳美術設計獎項,劇中男主角經營的「保德五金行」精心設計裝潢功不可沒。劇組拍攝日本知名溫泉〈天狗之湯〉作為場景之一,拍攝時將浴場牆上天狗面具局部攝入電影畫面中,劇組需否取得天狗面具美術著作之授權?電影中如果拍攝到清楚的天狗面具,屬於重製行為,若天狗面具迄今未逾保護年限,並非公共財,劇組即須向天狗面具美術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但若電影僅拍攝到局部之天狗面具,且因燈光昏暗而看不清楚,則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需取得授權。

 

  接續剖析著作財產權之內涵包含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以及出租權,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引用NSO國家交響樂團於2022年7月9日在國家音樂廳現場演奏電影《樂來越愛你》之全片配樂,同步搭配大螢幕電影全片播映,需取得配樂-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電影-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樂團或場館與授權人簽訂授權合約時,需載明授權的權利種類及範圍,始可避免爭議。再援引2022年6至9月間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展出之「吉卜力動畫大師-高畑勲 展」,主辦單位係聯合數位文創、吉卜力工作室,協辦單位包括NHK PROMOTIONS與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展件多達2,000件,包含2018年逝世的吉卜力導演高畑勲(ㄊㄧㄢˊ)手稿、腳本、創作筆記、工作日誌、分鏡圖與多部作品。

 

  展示繪畫手稿/分鏡圖/創作筆記/工作日誌,需否取得授權?需向何人取得?繪畫手稿/分鏡圖(美術著作)及創作筆記/工作日誌(語文著作),由創作者高畑勲或吉卜力工作室取得美術/語文著作權。如係「首次」公開,需取得繪畫手稿/分鏡圖/創作筆記/工作日誌美術/語文著作權之「公開發表」授權,及「美術著作」之公開展示授權。如非首次公開,則僅須向美術著作權人取得公開展示之授權,但另須向美術/語文著作物之所有權人取得出借展覽之同意。主辦單位推出聯名展覽設計之咖啡杯,須否取得授權?易滋疑義。咖啡杯身圖案或週邊商品使用劇照或動畫人物-美術著作,構成重製,須向美術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接續介紹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轉讓」,兩者之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必須釐清。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混淆誤用合約用語「授權」及「轉讓」之情形;倘遭誤用,可能引致權利不當變動之結果,造成權利人之利益受損。「著作授權」是指著作權人同意他人於特定期間/地區/範圍/載體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本身仍享有著作權;「著作轉讓」(買斷/賣斷/讓渡)則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一旦轉讓之後,由新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原著作權人不再享有、亦不得再行使著作權。

 

  廣播電台播出節目背景音樂,屬於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需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影視編劇同意製作公司使用劇本拍攝電影,實務上常見雙方簽訂劇本授權合約,製作公司僅需取得劇本語文著作之改作授權,即有權改編劇本拍攝製作成影視作品。倘使製作公司考量日後需就電影進行IP開發等多元應用,宜向編劇取得劇本之語文著作權,可減少屢次向編劇取得授權之繁瑣程序。

 

  著作之「授權」可區分為兩種方式:「專屬授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可以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而且自身亦不得行使著作財產權;至於「非專屬授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自行利用著作,亦得將著作授權予第三人利用;而實務上發展出「獨家授權」的型態較為特殊,授權之效果介於專屬及非專屬授權之間,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在獨家授權範圍內,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但是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仍可行使著作財產權。為加深學員們之印象,提出2022年10月7日將在高雄開幕之台灣設計展主視覺,以及7月上映之電影4K數位修復版《少年吔,安啦!》海報標準字設計合約條文,逐項解釋條文意義及法律效果,現場提出海報設計授權期間為3個月、1年或永久之疑問,提醒同學需依著作性質和使用需求決定之。

 

  繼之引用2022東京奧運圖紋之設計師野老朝雄於今年7-8月間來台舉辦「連結CONNECT」展覽,主辦單位包括誠品文化藝術基金會、中華文化總會及Taiwan Pitch國際紀錄片人才培育暨拍攝邀請計畫,展覽內容亦由Taiwan Pitch「國際紀錄片人才培育暨拍攝邀請計畫」以紀實影像完整紀錄,並擬上架至國際影音串流平台Taiwan Plus 公開傳輸,需否取得授權?由於涉及多方合作關係,課堂上以簡潔明瞭之策展合作法律關係圖,解析展覽內容/展場設計之著作權歸屬何人?紀錄影片之視聽著作權歸屬何人?Taiwan Plus數位影音平台欲放映展覽紀錄影片,需否取得授權?等實務上常見之疑問,並作成圖解,幫助同學們理解箇中法律關係,再逐一解答。

 

  影集《台北女子圖鑑》於2022年9月21日在Disney+首播,造成關注與熱議。在課堂上帶領同學們進行著作分析,並探討演員之表演著作權/肖像權需否轉讓或授權予影視製作公司?製作公司應與女主角藝人或經紀公司簽訂演員合約?倘與經紀公司簽約,如何確保藝人切實執行合約義務?另以圖示剖析製作公司、演藝經紀公司及藝人之合約關係;說明藝人提前終止經紀合約的情形下,製作公司如何依約要求藝人繼續拍攝影片。

 

  此部台灣影集係改編自日劇《東京女子圖鑑》,而日劇劇本則源於日本女性時尚雜誌《TOKYO CALENDAR》曾製作刊登連載之四格漫畫《東京女子圖鑑》,由日本製作公司取得改作授權,於2016年拍攝製作為同名日劇《東京女子圖鑑》,影片內容呈現東京在時代背景及社會變遷下,都會女性的真實戀愛故事,在Amazon數位平台播出後,贏得高度關注。上海及北京的製作公司於2018年分別將原著連載漫畫改編拍攝成網劇《上海女子圖鑑》及《北京女子圖鑑》,台灣製作公司紅杉娛樂亦於2021年取得原著連載漫畫及日劇之改作授權,將改編拍攝為台劇《台北女子圖鑑》。製作拍攝過程中,台灣製作公司擷取在地元素及故事,並未使用北京版及上海版網劇之改編內容,故無須取得北京版及上海版網劇之改作授權。

 

  接續援引明華園於2016年將洪醒夫(1949-1982年)短篇小說《散戲》改編為舞台劇,改編後的戲劇屬於衍生著作,戲劇著作權歸屬於改作人明華園,如果明華園欲將歌仔戲《散戲》授權第三方劇團使用,第三方劇團除取得歌仔戲衍生著作之授權外,尚須取得原著小說語文著作之授權,始取得完整之授權。提出文學作品授權改編舞台劇合約,解析重要之授權條文。

 

  音樂劇《熱帶天使》將於2022年6月11日在台中國家歌劇院首演,此部音樂劇係改編自 作家陳千武(1922-2012年)創作之原著小說《活著回來》,編劇將原著小說《活著回來》改編為音樂劇本,需向繼承人或出版社取得改作授權。進一步延伸,編劇如係根據音樂劇本改編撰寫歌詞,需否取得原著小說之授權?可否將歌曲含歌詞上架至數位平台發行銷售?皆係實務上常見之疑問,在課堂上帶領同學一一釐清。

 

  藝文領域常見創作者向景仰的大師或其作品致敬,究竟「致敬」大師作品需否取得授權,實務上引發熱烈討論。從法律層面觀之,須視「致敬」方式有無具體使用大師作品之內容,或僅係運用思想、概念。倘使僅以大師慣用之創作手法或風格,達到「致敬」效果,由於創作手法及風格屬於思想、概念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無需取得授權;但若係以重製或改作等方式使用大師作品,除非使用之質與量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要件,否則須先取得授權,始屬合法。

 

  例如Gucci時尚品牌於2022年8月25日在Youtube頻道發布「The Exquisite Gucci Campaign」形象廣告,由創意總監以電影為設計靈感,還原電影《鬼店》《2001太空漫遊》經典場景,向電影導演史丹利庫柏力克致敬。時尚品牌設計師依照電影畫面重建經典場景,加入時尚元素拍攝照片,需否取得電影之授權?電影場景屬於美術著作,設計師重新搭建電影場景屬於重製行為,需向美術著作權人取得授權,至於Gucci聘請攝影師使用電影場景拍攝之時裝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由攝影師或出資人Gucci取得攝影著作權。

 

  另舉香港舞蹈團邀請舞蹈家創作舞碼《最後一夜》,舞蹈家未經原著作者白先勇同意,將文學小說《金大班的最後一夜》改編成舞蹈,是否構成侵權?舞蹈家以原著小說創作內容(角色人物、故事背景、劇情發展、事件順序)為基礎,加入新創意改編為舞蹈作品,屬於改作行為。如未取得原著小說作者之授權,有侵權疑慮。《最後一夜》舞蹈作品,是否為原創作品?雖然舞碼劇情改編自文學小說,但舞蹈動作、姿勢為編舞家獨立創作,仍具有原創性。

 

  華語歌手張信哲2022年7月上架發行之新歌《牡丹亭》,以及作家白先勇改作青春版崑曲公演,均改編自明朝劇作家湯顯祖原著,由於原著已逾語文著作之保護年限而成為公共財,兩者改編原著無須取得授權。進一步探討流行歌曲《牡丹亭》是否產生獨立之著作權及改編之歌詞音樂著作權歸屬何人等實務上常見之法律疑義。視覺藝術家Eisen Bernard擅長以拼貼手法結合古典藝術與現代流行文化,其將《君子雜誌》封面女星安潔莉娜·裘莉拼接文藝復興時期名畫《維納斯的誕生》為視覺藝術作品,係以「重製」雜誌封面的手法,對已成為公共財之波提切利的繪畫進行「改作」。布拉格愛樂管弦樂團於2022年10月9日在台中國家歌劇院現場演奏貝多芬、莫札特之古典音樂,由於該古典音樂已逾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無須取得授權,但若樂團演奏使用之樂譜係經重新編曲之新版,則須取得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

 

  關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制度,屬於著作授權之例外。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之獨特外觀屬於建築著作,劇組在戶外拍攝地標/建築物、公共藝術品,並非「以建築/雕塑方式重製建築物/雕塑物」、「以長期展示於戶外場所之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符合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建築地貌之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攝影師拍攝台北101大樓之照片,製作海報、3D列印模型販售,須否取得101大樓之建築著作權人之授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由設計師或出資方取得建築著作權。攝影師以拍攝方式重製建築物外觀,製作海報及「3D列印模型」,並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符合著作權法第58條之合理使用,無須取得建築著作權人之授權。

 

  援引音樂會文案使用侵權訴訟案,XX音樂公司之負責人張00於民國95年撰寫「維也納銅管爆笑七先生」文案,並於97年以「爆笑銅管七先生」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使用於95、96、99年XX音樂公司舉辦之維也納爆笑七先生音樂會文宣。事後XX音樂公司發現○○交響樂團承接桃園市文化局之音樂會標案,擅自抄襲「維也納銅管爆笑七先生」文案,使用於○○交響樂團臉書、音樂會活動官網及桃園市文化局官網,侵害其語文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遂於110年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交響樂團給付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各30萬元之損害賠償。

 

  在法庭攻防過程中,原告XX音樂公司主張,原告之負責人撰寫樂團文案,享有語文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音樂會文案已侵害其語文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被告○○交響樂團則辯稱,原告所舉證據資料無從證明其為文案之著作權人。被告在國家兩廳院表演藝術圖書館網站上擷取樂團之公開資訊使用,被告引用文案且使用於非營利性活動,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被告○○交響樂團敗訴,構成侵權,應給付原告XX音樂公司新台幣2萬元。判決理由包含:

1.原告負責人所撰寫之文案內容,係專為介紹、宣傳樂團來臺演出所創作之語句,乃原告對於描述系爭樂團歷史、特性、表演風格之表達,足以表現創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確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

2.按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著作權法§13);

3.系爭著作於95年間起陸續登載及公開發表於年代售票網站、系爭樂團99年音樂會節目冊上,音樂會節目冊中除有系爭著作之文字外,亦明確記載主辦單位為原告,則依前開說明,系爭著作應推定原告為著作人;

4.被告係因承攬標案而應定作人請求提供系爭著作,而被告就系爭標案中提案計畫之契約內容已明載包含節目推廣及宣傳計畫,難認被告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系爭著作非屬商業目的,此與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所舉辦之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屬於非營利活動並無關聯;

5.被告利用系爭著作未取得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亦即被告未支付此部分之授權費用或文案製作費用,則被告所為對於原告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必然有所影響。綜合上開各因素予以觀察,被告對原告系爭著作之利用情形,應不成立合理使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繼之,再提出個實務上有趣的合理使用訴訟案例,進行法律分析。日本奧特曼影視作品及角色人物侵權案之事實經過,日本「圓穀製作株式會社」於1966年起製作怪獸電視劇之超人角色「奧特曼」(又名鹹蛋超人)系列影視作品。2017年12月日本「圓穀製作株式會社」簽署《授權證明》,將中國大陸地區的52部「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放映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等著作權權利「獨佔許可」專屬授權予上海新創華公司。悠然自在影視公司未經上海新創華公司之授權,擅自製作、拍攝包含有「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視頻和圖片,並將其上傳至「騰訊視頻」網站(800多部,每部約15分鐘,總播放量超過7.3億次)和「小熊玩具」微信公眾號(60餘部),供不特定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觀看或下載。

 

  上海新創華公司發現後,以悠然自在影視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悠然自在影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人民幣1,500,000元。

 

  本案法庭攻防之重點,在於被告使用奧特曼是否為合理使用?原告上海新創華公司主張:(1)被告製作、拍攝視頻或圖片中的奧特曼人物形象與原告被授權的奧特曼人物形象完全相同,侵害原告享有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重製權;(2)被告將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置於全新故事情節,與其他動畫人物(例如小豬佩奇、熊大等)一併使用,侵害原告之改作權、編輯權、放映權;(3)被告將侵權視頻圖片上傳網路,侵害原告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4)奧特曼人物形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特定識別功能,被告利用奧特曼人物形象創作新作品,借助原告作品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增強競爭優勢,奪取原告的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悠然自在公司則辯稱:(1)被告合法取得正版奧特曼玩具的物權,可對該玩具合理使用,進行相應的處置、使用並獲取收益。正版玩具生產和銷售已收取過版權費用,玩具的使用不應再收費;(2)被告製作之玩具視頻,具獨創性,並非奧特曼影視作品的替代品,奧特曼不構成小熊玩具視頻的主要部分,視頻中並未破壞和扭曲奧特曼形象;(3)被告視頻中沒有奧特曼影視作品內容,僅使用美術著作,符合介紹、評論之合理使用要件。

 

  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悠然自在公司構成侵權,應停止使用使用奧特曼人物形象,並賠償原告上海新創華公司人民幣322500元。判決理由:(1)在於被告公司使用奧特曼作品,拓寬「小熊玩具」微信公眾號等平台的用戶流量,對於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廣品牌有很大的積極、促進作用,具有一定的商業目的;(2)被告公司拍攝的視頻中帶有奧特曼人物形象者有437段,涉及原告享有著作權的33個奧特曼形象,所涉及之原告著作數量及被告視頻數量皆較多,不論在被告使用著作之目的和數量,皆不符合合理使用要件;(3)被告公司享有奧特曼玩具的所有權,並不能當然延伸至奧特曼美術作品的著作權;(4)被告編寫劇本、加入旁白並加以錄製的方式進行使用奧特曼形象,侵害原告公司享有之攝製權;(5)被告公司截取視頻中帶有奧特曼的圖片發佈在網路,侵害原告公司享有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2020年12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京0491民初2234號民事判決)

 

  課程最後,援引電影海報使用藝人孕照進行詼諧仿作(parody)之訴訟案,美國藝人黛咪摩爾(Demi Moore)懷孕時,由攝影師安妮萊博維茨拍攝懷孕照片,姿勢模仿義大利畫家山卓波提且利《維納斯的誕生》畫作中之女神,於1991年8月刊登在Vanity Fair雜誌作為封面。派拉蒙電影公司為宣傳喜劇偵探電影《脫線總動員》(Naked Gun),由於影片中男主角與妻子就懷孕生子起爭執,電影公司聘請攝影師及懷孕模特兒,模仿黛咪摩爾懷孕照片,裸體並擺出相同姿勢進行拍攝,再換上男主角之頭部,面露詼諧地微笑,於1994年初刊登在雜誌作為電影宣傳,電影於1994年3月18日上映。攝影師安妮萊博維茨發現後,認為其攝影作品遭派拉蒙電影公司褻瀆,遂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本案法院調查重點為電影海報以詼諧手法模仿他人之攝影著作,是否構成侵權?原告攝影師主張電影公司利用黛咪摩爾懷孕照片係基於商業目的,且缺乏必要性,不得主張合理使用。被告電影公司則辯稱,電影海報模仿懷孕照片屬於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一審法院於1996年12月20日判決,原告攝影師敗訴,認定被告派拉蒙電影公司利用黛咪摩爾懷孕照片之行為,屬於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Fair use)不構成侵權。原告攝影師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仍判決原告攝影師敗訴,被告派拉蒙電影公司不構成侵權。判決理由在於:(1)電影廣告增添之新創意構成相當之轉化(transformative),廣告中男主角的冷笑與黛咪摩爾莊嚴的表情形成鮮明對比,可以合理認為電影廣告係透過一個假笑且愚蠢的懷孕男人之荒謬形象,嘲諷原攝影著作中一位美麗女人因懷有身孕而感到自豪之莊嚴肅穆,藉此諷刺原攝影著作之自命不凡,具有「評論」之性質;(2)黛咪摩爾懷孕照片雖有原創性,然而原創性未必影響合理使用之主張;(3)原告僅就創作之表達即攝影師對背景、燈光、陰影、定位及拍照時間之選擇,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攝影著作中出現之裸體、懷孕女性之身體,則不受到保護;(4)被告高度模仿原攝影著作之目的在於對原攝影著作進行嘲諷;(5)原告在本案已承認被告派拉蒙電影公司利用黛咪摩爾懷孕照片,並未對其攝影著作及衍生著作之潛在市場產生干擾,原告攝影師所受到之實際損害,僅為電影公司使用其攝影著作之授權費;(6)詼諧仿作之所以值得保護,正因為原著作者通常不同意授權詼諧仿作對原著作進行負面批評,其可能造成聲譽之損害,惟社會公益必須仰賴批評始能進步,因此原著作者並不享有阻止詼諧仿作作品傳播批評之權利。(Annie Leibovitz v. Paramount 1998.2)

 

  今日課程結論:

1.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授權人簽署授權合約時應釐清,並明文約定。

2.授權簽署書面合約,需約定: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授權金(或收益分潤比例).授權地區.載體。

3.著作轉讓後,原著作權人不再享有著作權,由受讓人取得著作權。設計師讓與海報之美術著作權後,必須取得廠商之同意,才能將海報收錄在作品集中。

4.著作已逾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使用,無須取得授權及支付授權金。使用他人著作,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無須經授權手續,但應註明出處。

5.時尚公司為致敬電影導演,還原電影場景拍攝時裝照片,需取得美術著作之重製授權。表演藝術團體將文學小說改編成舞台劇,需取得改作授權,改編後之舞台劇本,由改作人享有語文著作權。

6.指控他人侵權,需先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抄襲侵權成立之法律要件為實質相似及接觸。但如符合「合理使用」(含詼諧仿作)之要件,亦不構成侵權。

課程主題:著作之授權與轉讓—詼諧仿作與侵權

 

  繼上週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像學院高階藝術管理碩士學程EMAA【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管理】第一堂課,為同學們建立文創作品之智慧財產權之基礎概念後,本週六(10/1)課程開始剖析文創產業實務中如何透過約定著作之授權與轉讓,形成各式多元應用之著作使用態樣,建構雙贏又具保障之商業模式,以創造經濟效益與合作關係。

 

  課程開始,首先提出簡易明瞭之圖示,解析各類文創作品(例如小說、劇本、漫畫、電玩、動畫、海報等)之著作權歸屬,以及著作權人簽訂授權或轉讓合約之區別和考量。並提出實務上常見電影片名、書名、歌名、劇名、演唱會名稱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之疑問。依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名詞、標語等不受保護,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0年7月5日發布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705 https://topic.tipo.gov.tw/....../cp-407-895186-badf5...... )之實務見解,亦表示書名、電影之標題名稱通常因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文創產業通常擔憂如此一來創作者用心發想、選定之作品名稱,是否只能任人使用,並質疑法律之保障不周;實則有其他智慧財產法規可資適用。雖然書名、電影片名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是仍可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並可在申請指定之商品服務範圍內,受到商標法之保護。例如歌手張學友已在台灣將其經典演唱會名稱「A CLASSIC TOUR Jacky Cheung」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巡迴全球表演期間皆有法律保障。知名電影《哈利波特》之片名,亦由電影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在台灣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倘有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擅自使用演唱會名稱「A CLASSIC TOUR Jacky Cheung」或電影片名《哈利波特》,商標權人即可依商標法之規定維護其權益,要求侵權者停止使用商標名稱及賠償損害。

 

  蕭雅全導演執導的電影《范保德》於2018年在台灣上映,同年榮獲台北電影節最佳美術設計獎項,劇中男主角經營的「保德五金行」精心設計裝潢功不可沒。劇組拍攝日本知名溫泉〈天狗之湯〉作為場景之一,拍攝時將浴場牆上天狗面具局部攝入電影畫面中,劇組需否取得天狗面具美術著作之授權?電影中如果拍攝到清楚的天狗面具,屬於重製行為,若天狗面具迄今未逾保護年限,並非公共財,劇組即須向天狗面具美術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但若電影僅拍攝到局部之天狗面具,且因燈光昏暗而看不清楚,則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需取得授權。

 

  接續剖析著作財產權之內涵包含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以及出租權,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引用NSO國家交響樂團於2022年7月9日在國家音樂廳現場演奏電影《樂來越愛你》之全片配樂,同步搭配大螢幕電影全片播映,需取得配樂-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電影-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樂團或場館與授權人簽訂授權合約時,需載明授權的權利種類及範圍,始可避免爭議。再援引2022年6至9月間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展出之「吉卜力動畫大師-高畑勲 展」,主辦單位係聯合數位文創、吉卜力工作室,協辦單位包括NHK PROMOTIONS與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展件多達2,000件,包含2018年逝世的吉卜力導演高畑勲(ㄊㄧㄢˊ)手稿、腳本、創作筆記、工作日誌、分鏡圖與多部作品。

 

  展示繪畫手稿/分鏡圖/創作筆記/工作日誌,需否取得授權?需向何人取得?繪畫手稿/分鏡圖(美術著作)及創作筆記/工作日誌(語文著作),由創作者高畑勲或吉卜力工作室取得美術/語文著作權。如係「首次」公開,需取得繪畫手稿/分鏡圖/創作筆記/工作日誌美術/語文著作權之「公開發表」授權,及「美術著作」之公開展示授權。如非首次公開,則僅須向美術著作權人取得公開展示之授權,但另須向美術/語文著作物之所有權人取得出借展覽之同意。主辦單位推出聯名展覽設計之咖啡杯,須否取得授權?易滋疑義。咖啡杯身圖案或週邊商品使用劇照或動畫人物-美術著作,構成重製,須向美術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接續介紹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轉讓」,兩者之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必須釐清。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混淆誤用合約用語「授權」及「轉讓」之情形;倘遭誤用,可能引致權利不當變動之結果,造成權利人之利益受損。「著作授權」是指著作權人同意他人於特定期間/地區/範圍/載體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本身仍享有著作權;「著作轉讓」(買斷/賣斷/讓渡)則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一旦轉讓之後,由新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原著作權人不再享有、亦不得再行使著作權。

 

  廣播電台播出節目背景音樂,屬於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需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影視編劇同意製作公司使用劇本拍攝電影,實務上常見雙方簽訂劇本授權合約,製作公司僅需取得劇本語文著作之改作授權,即有權改編劇本拍攝製作成影視作品。倘使製作公司考量日後需就電影進行IP開發等多元應用,宜向編劇取得劇本之語文著作權,可減少屢次向編劇取得授權之繁瑣程序。

 

  著作之「授權」可區分為兩種方式:「專屬授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可以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而且自身亦不得行使著作財產權;至於「非專屬授權」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自行利用著作,亦得將著作授權予第三人利用;而實務上發展出「獨家授權」的型態較為特殊,授權之效果介於專屬及非專屬授權之間,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在獨家授權範圍內,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但是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仍可行使著作財產權。為加深學員們之印象,提出2022年10月7日將在高雄開幕之台灣設計展主視覺,以及7月上映之電影4K數位修復版《少年吔,安啦!》海報標準字設計合約條文,逐項解釋條文意義及法律效果,現場提出海報設計授權期間為3個月、1年或永久之疑問,提醒同學需依著作性質和使用需求決定之。

 

  繼之引用2022東京奧運圖紋之設計師野老朝雄於今年7-8月間來台舉辦「連結CONNECT」展覽,主辦單位包括誠品文化藝術基金會、中華文化總會及Taiwan Pitch國際紀錄片人才培育暨拍攝邀請計畫,展覽內容亦由Taiwan Pitch「國際紀錄片人才培育暨拍攝邀請計畫」以紀實影像完整紀錄,並擬上架至國際影音串流平台Taiwan Plus 公開傳輸,需否取得授權?由於涉及多方合作關係,課堂上以簡潔明瞭之策展合作法律關係圖,解析展覽內容/展場設計之著作權歸屬何人?紀錄影片之視聽著作權歸屬何人?Taiwan Plus數位影音平台欲放映展覽紀錄影片,需否取得授權?等實務上常見之疑問,並作成圖解,幫助同學們理解箇中法律關係,再逐一解答。

 

  影集《台北女子圖鑑》於2022年9月21日在Disney+首播,造成關注與熱議。在課堂上帶領同學們進行著作分析,並探討演員之表演著作權/肖像權需否轉讓或授權予影視製作公司?製作公司應與女主角藝人或經紀公司簽訂演員合約?倘與經紀公司簽約,如何確保藝人切實執行合約義務?另以圖示剖析製作公司、演藝經紀公司及藝人之合約關係;說明藝人提前終止經紀合約的情形下,製作公司如何依約要求藝人繼續拍攝影片。

 

  此部台灣影集係改編自日劇《東京女子圖鑑》,而日劇劇本則源於日本女性時尚雜誌《TOKYO CALENDAR》曾製作刊登連載之四格漫畫《東京女子圖鑑》,由日本製作公司取得改作授權,於2016年拍攝製作為同名日劇《東京女子圖鑑》,影片內容呈現東京在時代背景及社會變遷下,都會女性的真實戀愛故事,在Amazon數位平台播出後,贏得高度關注。上海及北京的製作公司於2018年分別將原著連載漫畫改編拍攝成網劇《上海女子圖鑑》及《北京女子圖鑑》,台灣製作公司紅杉娛樂亦於2021年取得原著連載漫畫及日劇之改作授權,將改編拍攝為台劇《台北女子圖鑑》。製作拍攝過程中,台灣製作公司擷取在地元素及故事,並未使用北京版及上海版網劇之改編內容,故無須取得北京版及上海版網劇之改作授權。

 

  接續援引明華園於2016年將洪醒夫(1949-1982年)短篇小說《散戲》改編為舞台劇,改編後的戲劇屬於衍生著作,戲劇著作權歸屬於改作人明華園,如果明華園欲將歌仔戲《散戲》授權第三方劇團使用,第三方劇團除取得歌仔戲衍生著作之授權外,尚須取得原著小說語文著作之授權,始取得完整之授權。提出文學作品授權改編舞台劇合約,解析重要之授權條文。

 

  音樂劇《熱帶天使》將於2022年6月11日在台中國家歌劇院首演,此部音樂劇係改編自 作家陳千武(1922-2012年)創作之原著小說《活著回來》,編劇將原著小說《活著回來》改編為音樂劇本,需向繼承人或出版社取得改作授權。進一步延伸,編劇如係根據音樂劇本改編撰寫歌詞,需否取得原著小說之授權?可否將歌曲含歌詞上架至數位平台發行銷售?皆係實務上常見之疑問,在課堂上帶領同學一一釐清。

 

  藝文領域常見創作者向景仰的大師或其作品致敬,究竟「致敬」大師作品需否取得授權,實務上引發熱烈討論。從法律層面觀之,須視「致敬」方式有無具體使用大師作品之內容,或僅係運用思想、概念。倘使僅以大師慣用之創作手法或風格,達到「致敬」效果,由於創作手法及風格屬於思想、概念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無需取得授權;但若係以重製或改作等方式使用大師作品,除非使用之質與量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要件,否則須先取得授權,始屬合法。

 

  例如Gucci時尚品牌於2022年8月25日在Youtube頻道發布「The Exquisite Gucci Campaign」形象廣告,由創意總監以電影為設計靈感,還原電影《鬼店》《2001太空漫遊》經典場景,向電影導演史丹利庫柏力克致敬。時尚品牌設計師依照電影畫面重建經典場景,加入時尚元素拍攝照片,需否取得電影之授權?電影場景屬於美術著作,設計師重新搭建電影場景屬於重製行為,需向美術著作權人取得授權,至於Gucci聘請攝影師使用電影場景拍攝之時裝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由攝影師或出資人Gucci取得攝影著作權。

 

  另舉香港舞蹈團邀請舞蹈家創作舞碼《最後一夜》,舞蹈家未經原著作者白先勇同意,將文學小說《金大班的最後一夜》改編成舞蹈,是否構成侵權?舞蹈家以原著小說創作內容(角色人物、故事背景、劇情發展、事件順序)為基礎,加入新創意改編為舞蹈作品,屬於改作行為。如未取得原著小說作者之授權,有侵權疑慮。《最後一夜》舞蹈作品,是否為原創作品?雖然舞碼劇情改編自文學小說,但舞蹈動作、姿勢為編舞家獨立創作,仍具有原創性。

 

  華語歌手張信哲2022年7月上架發行之新歌《牡丹亭》,以及作家白先勇改作青春版崑曲公演,均改編自明朝劇作家湯顯祖原著,由於原著已逾語文著作之保護年限而成為公共財,兩者改編原著無須取得授權。進一步探討流行歌曲《牡丹亭》是否產生獨立之著作權及改編之歌詞音樂著作權歸屬何人等實務上常見之法律疑義。視覺藝術家Eisen Bernard擅長以拼貼手法結合古典藝術與現代流行文化,其將《君子雜誌》封面女星安潔莉娜·裘莉拼接文藝復興時期名畫《維納斯的誕生》為視覺藝術作品,係以「重製」雜誌封面的手法,對已成為公共財之波提切利的繪畫進行「改作」。布拉格愛樂管弦樂團於2022年10月9日在台中國家歌劇院現場演奏貝多芬、莫札特之古典音樂,由於該古典音樂已逾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無須取得授權,但若樂團演奏使用之樂譜係經重新編曲之新版,則須取得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

 

  關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制度,屬於著作授權之例外。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之獨特外觀屬於建築著作,劇組在戶外拍攝地標/建築物、公共藝術品,並非「以建築/雕塑方式重製建築物/雕塑物」、「以長期展示於戶外場所之目的所為之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符合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建築地貌之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攝影師拍攝台北101大樓之照片,製作海報、3D列印模型販售,須否取得101大樓之建築著作權人之授權?臺北表演藝術中心、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由設計師或出資方取得建築著作權。攝影師以拍攝方式重製建築物外觀,製作海報及「3D列印模型」,並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符合著作權法第58條之合理使用,無須取得建築著作權人之授權。

 

  援引音樂會文案使用侵權訴訟案,XX音樂公司之負責人張00於民國95年撰寫「維也納銅管爆笑七先生」文案,並於97年以「爆笑銅管七先生」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使用於95、96、99年XX音樂公司舉辦之維也納爆笑七先生音樂會文宣。事後XX音樂公司發現○○交響樂團承接桃園市文化局之音樂會標案,擅自抄襲「維也納銅管爆笑七先生」文案,使用於○○交響樂團臉書、音樂會活動官網及桃園市文化局官網,侵害其語文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遂於110年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交響樂團給付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各30萬元之損害賠償。

 

  在法庭攻防過程中,原告XX音樂公司主張,原告之負責人撰寫樂團文案,享有語文著作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音樂會文案已侵害其語文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被告○○交響樂團則辯稱,原告所舉證據資料無從證明其為文案之著作權人。被告在國家兩廳院表演藝術圖書館網站上擷取樂團之公開資訊使用,被告引用文案且使用於非營利性活動,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被告○○交響樂團敗訴,構成侵權,應給付原告XX音樂公司新台幣2萬元。判決理由包含:

1.原告負責人所撰寫之文案內容,係專為介紹、宣傳樂團來臺演出所創作之語句,乃原告對於描述系爭樂團歷史、特性、表演風格之表達,足以表現創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確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

2.按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著作權法§13);

3.系爭著作於95年間起陸續登載及公開發表於年代售票網站、系爭樂團99年音樂會節目冊上,音樂會節目冊中除有系爭著作之文字外,亦明確記載主辦單位為原告,則依前開說明,系爭著作應推定原告為著作人;

4.被告係因承攬標案而應定作人請求提供系爭著作,而被告就系爭標案中提案計畫之契約內容已明載包含節目推廣及宣傳計畫,難認被告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系爭著作非屬商業目的,此與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所舉辦之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屬於非營利活動並無關聯;

5.被告利用系爭著作未取得原告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亦即被告未支付此部分之授權費用或文案製作費用,則被告所為對於原告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必然有所影響。綜合上開各因素予以觀察,被告對原告系爭著作之利用情形,應不成立合理使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繼之,再提出個實務上有趣的合理使用訴訟案例,進行法律分析。日本奧特曼影視作品及角色人物侵權案之事實經過,日本「圓穀製作株式會社」於1966年起製作怪獸電視劇之超人角色「奧特曼」(又名鹹蛋超人)系列影視作品。2017年12月日本「圓穀製作株式會社」簽署《授權證明》,將中國大陸地區的52部「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放映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等著作權權利「獨佔許可」專屬授權予上海新創華公司。悠然自在影視公司未經上海新創華公司之授權,擅自製作、拍攝包含有「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視頻和圖片,並將其上傳至「騰訊視頻」網站(800多部,每部約15分鐘,總播放量超過7.3億次)和「小熊玩具」微信公眾號(60餘部),供不特定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觀看或下載。

 

  上海新創華公司發現後,以悠然自在影視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悠然自在影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人民幣1,500,000元。

 

  本案法庭攻防之重點,在於被告使用奧特曼是否為合理使用?原告上海新創華公司主張:(1)被告製作、拍攝視頻或圖片中的奧特曼人物形象與原告被授權的奧特曼人物形象完全相同,侵害原告享有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重製權;(2)被告將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置於全新故事情節,與其他動畫人物(例如小豬佩奇、熊大等)一併使用,侵害原告之改作權、編輯權、放映權;(3)被告將侵權視頻圖片上傳網路,侵害原告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4)奧特曼人物形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特定識別功能,被告利用奧特曼人物形象創作新作品,借助原告作品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增強競爭優勢,奪取原告的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悠然自在公司則辯稱:(1)被告合法取得正版奧特曼玩具的物權,可對該玩具合理使用,進行相應的處置、使用並獲取收益。正版玩具生產和銷售已收取過版權費用,玩具的使用不應再收費;(2)被告製作之玩具視頻,具獨創性,並非奧特曼影視作品的替代品,奧特曼不構成小熊玩具視頻的主要部分,視頻中並未破壞和扭曲奧特曼形象;(3)被告視頻中沒有奧特曼影視作品內容,僅使用美術著作,符合介紹、評論之合理使用要件。

 

  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悠然自在公司構成侵權,應停止使用使用奧特曼人物形象,並賠償原告上海新創華公司人民幣322500元。判決理由:(1)在於被告公司使用奧特曼作品,拓寬「小熊玩具」微信公眾號等平台的用戶流量,對於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廣品牌有很大的積極、促進作用,具有一定的商業目的;(2)被告公司拍攝的視頻中帶有奧特曼人物形象者有437段,涉及原告享有著作權的33個奧特曼形象,所涉及之原告著作數量及被告視頻數量皆較多,不論在被告使用著作之目的和數量,皆不符合合理使用要件;(3)被告公司享有奧特曼玩具的所有權,並不能當然延伸至奧特曼美術作品的著作權;(4)被告編寫劇本、加入旁白並加以錄製的方式進行使用奧特曼形象,侵害原告公司享有之攝製權;(5)被告公司截取視頻中帶有奧特曼的圖片發佈在網路,侵害原告公司享有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2020年12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京0491民初2234號民事判決)

 

  課程最後,援引電影海報使用藝人孕照進行詼諧仿作(parody)之訴訟案,美國藝人黛咪摩爾(Demi Moore)懷孕時,由攝影師安妮萊博維茨拍攝懷孕照片,姿勢模仿義大利畫家山卓波提且利《維納斯的誕生》畫作中之女神,於1991年8月刊登在Vanity Fair雜誌作為封面。派拉蒙電影公司為宣傳喜劇偵探電影《脫線總動員》(Naked Gun),由於影片中男主角與妻子就懷孕生子起爭執,電影公司聘請攝影師及懷孕模特兒,模仿黛咪摩爾懷孕照片,裸體並擺出相同姿勢進行拍攝,再換上男主角之頭部,面露詼諧地微笑,於1994年初刊登在雜誌作為電影宣傳,電影於1994年3月18日上映。攝影師安妮萊博維茨發現後,認為其攝影作品遭派拉蒙電影公司褻瀆,遂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本案法院調查重點為電影海報以詼諧手法模仿他人之攝影著作,是否構成侵權?原告攝影師主張電影公司利用黛咪摩爾懷孕照片係基於商業目的,且缺乏必要性,不得主張合理使用。被告電影公司則辯稱,電影海報模仿懷孕照片屬於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一審法院於1996年12月20日判決,原告攝影師敗訴,認定被告派拉蒙電影公司利用黛咪摩爾懷孕照片之行為,屬於詼諧仿作之合理使用(Fair use)不構成侵權。原告攝影師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仍判決原告攝影師敗訴,被告派拉蒙電影公司不構成侵權。判決理由在於:(1)電影廣告增添之新創意構成相當之轉化(transformative),廣告中男主角的冷笑與黛咪摩爾莊嚴的表情形成鮮明對比,可以合理認為電影廣告係透過一個假笑且愚蠢的懷孕男人之荒謬形象,嘲諷原攝影著作中一位美麗女人因懷有身孕而感到自豪之莊嚴肅穆,藉此諷刺原攝影著作之自命不凡,具有「評論」之性質;(2)黛咪摩爾懷孕照片雖有原創性,然而原創性未必影響合理使用之主張;(3)原告僅就創作之表達即攝影師對背景、燈光、陰影、定位及拍照時間之選擇,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攝影著作中出現之裸體、懷孕女性之身體,則不受到保護;(4)被告高度模仿原攝影著作之目的在於對原攝影著作進行嘲諷;(5)原告在本案已承認被告派拉蒙電影公司利用黛咪摩爾懷孕照片,並未對其攝影著作及衍生著作之潛在市場產生干擾,原告攝影師所受到之實際損害,僅為電影公司使用其攝影著作之授權費;(6)詼諧仿作之所以值得保護,正因為原著作者通常不同意授權詼諧仿作對原著作進行負面批評,其可能造成聲譽之損害,惟社會公益必須仰賴批評始能進步,因此原著作者並不享有阻止詼諧仿作作品傳播批評之權利。(Annie Leibovitz v. Paramount 1998.2)

 

  今日課程結論:

1.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授權人簽署授權合約時應釐清,並明文約定。

2.授權簽署書面合約,需約定: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授權金(或收益分潤比例).授權地區.載體。

3.著作轉讓後,原著作權人不再享有著作權,由受讓人取得著作權。設計師讓與海報之美術著作權後,必須取得廠商之同意,才能將海報收錄在作品集中。

4.著作已逾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使用,無須取得授權及支付授權金。使用他人著作,如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無須經授權手續,但應註明出處。

5.時尚公司為致敬電影導演,還原電影場景拍攝時裝照片,需取得美術著作之重製授權。表演藝術團體將文學小說改編成舞台劇,需取得改作授權,改編後之舞台劇本,由改作人享有語文著作權。

6.指控他人侵權,需先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抄襲侵權成立之法律要件為實質相似及接觸。但如符合「合理使用」(含詼諧仿作)之要件,亦不構成侵權。

參考圖片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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