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文章 Article

主題分類 Category
2019.09.01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以金屬立體作品《慾望在飛行》為例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係規範含有經濟性質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重製、改作、公開上映/演出/傳輸等;而著作人格權則是為尊重藝術家之創作名譽、隱私及精神等所設之保護規範,專屬於創作者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亦不因創作者死亡而消滅。

 

  著作人格權具有三項內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內容同一性保持權。藝術家有時基於完美主義之性格或其他因素考量,欲將作品調整至無瑕狀態,始願意向公眾展示發表,著作權法為尊重藝術家之意願與心境,賦予其就創作作品享有公開發表權,有權自行決定將於何時、何地或永遠不公開發表作品。每件藝術作品皆係創作者投入大量心力創作完成之成果,立法者為保障及肯定創作者之身分,允讓藝術家享受榮耀/承擔歷史評價,規定作者享有姓名表示權,有權要求第三人使用作品時,須標註創作者之姓名或其他指定名稱,或依藝術家之意願不標註姓名。此外對於創作者而言,其創作時全心貫注在作品內容中之創作精神,以及所欲表達之核心理念,尤為重要,因此著作權法肯認創作者享有「內容同一性保持權」,以維持及保障最寶貴之著作內容。

 

  藝術家珍愛自己的作品,但常常由於不瞭解法律的保護規定,陷於作品遭受侵害時僅能徒呼負負之窘況,或隱忍不發、姑息侵權者,或無所適從,不知如何主張權利,任由侵權狀態持續,心中繼續淌血……。為避免藝術家的智慧結晶受到不當或違法對待,謹以近年來發生在台灣的公共藝術品事件進行分析,藉以闡明著作人格權的真諦。

 

  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於2001年舉辦公共藝術徵選活動,宜蘭藝術家黃銘哲以不銹鋼及烤漆等材料創作《慾望在飛行》之作品獲選,展覽懸掛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一樓大廳。交通部鐵道局網站以動人的文字詮釋作品:“車站是集等待、企盼、行進中的人群聚集地。火車啟動的一剎那,慾望隨著火車前進速度流竄而出;進站時,穿梭著歸鄉遊子的期盼,也許是離鄉背景的夢想,慾望與想像在火車的離站與進站,浮動在人群的腳步裡。藝術家試圖將人群慾望表現在飛行的立體造型裏,以簡明純淨的抽象流線及光鮮亮麗的色彩,將高達12公尺的巨型飛行體懸掛在車站的中庭天窗,它就像驚嘆號般,很能成為人們注目興味的焦點,也能將板橋車站的硬體設備賦予更多的想像空間。”

 

  果然《慾望在飛行》吸引眾多旅人的關注,紅色的量體多年來撫慰著熙來攘往遊客的心,也提升板橋車站的質感與溫度。交通部鐵道局網站與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至今仍放置《慾望在飛行》作品原型照片與介紹,帶領網友與國人進入藝術迷人的殿堂。

 

  不料2014年《慾望在飛行》作品竟無端改變,根據媒體報導:台灣鐵路管理局因該件作品懸掛位置太低,距離地面僅約1.8公尺,擔心旅客經過撞到頭或好奇碰觸,竟自行截去雕塑作品下半部,且未通知及取得藝術家黃銘哲之同意。記者採訪創作者表達沉痛的心情:「認為如此粗暴的做法,無視藝術家的誠意,更是『抹殺創作者的熱情』」、學者批評:「花了納稅人的錢,藝術品卻不能(完整)展示在民眾面前,對作品來說是糟蹋,對藝術家更缺乏尊重。」

 

  如果台鐵局基於安全之疑慮,認為車站大廳內旅客往來頻繁,恐因撞到展示作品而受傷,發生國家賠償爭議等公益性之行政責任考量,尚有其他較為和緩適當之處理方式,例如增設護欄、注意標語或變更展示位置等,似無截斷作品之必要。實際勘查現場會發現展示處所頗為寬敞,不致於造成人潮擁擠而撞擊作品,而且《慾望在飛行》顏色鮮紅,外型體積鉅大,極易辨識,旅客不至於直接衝撞。縱使台鐵局認為有變更作品的需求,亦應事先與藝術家溝通,由藝術家依其創作理念決定如何調整,或者協商其他安全展示等措施,以示尊重創作者藝術理念與維護其法律權益之精神。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台鐵局未依循合法周全的程序,逕自改變《慾望在飛行》作品外型,不僅割裂、變更原作品外觀,破壞作品整體之流線性,更阻斷藝術家原欲透過作品向外傳達人群慾望流動之深層寓意及理念,如今作品僅餘上半部,高高懸掛在車站中庭,一樓旅客如未刻意抬頭,不易注意作品之存在,遠遠觀之,更難以欣賞作品全貌。台鐵局擅自變更藝術品之作法,導致作者創作表達不完整,造成作品可能遭受不當解讀或曲解,嚴重侵害藝術家就金屬立體作品所享有美術著作人格權之內容同一性保持權。創作者交付作品前,無論授權或轉讓該作品之美術著作權予台鐵局,均仍享有著作人格權。如無法接受作品變更之行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7條、85條之規定,主張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為由,向台鐵局請求立即更正,並將《慾望在飛行》作品「回復原狀」,同時請求賠償損害。

 

  文化藝術之積累,國民生活美學之培養,需要悠長的歲月點點滴滴教育與薰陶。倘使公部門動輒以表象之說辭,阻隔民眾接近藝術作品,近距離觀賞凝視,一般人如何與藝術品產生連結與感動?歐美各國的雕塑藝術品陳列在廣場、街頭、景點、地標,民眾視為生活之一部分,日日親近欣賞,美學的意念涵養與滿足在親近藝術作品的過程中逐漸養成,未曾聽聞擔憂民眾遊客碰觸受傷而須截斷藝術品的一部分。

 

  反觀國內某些單位似乎仍將民眾視為需要監督管教的幼童,以全知全能的家長自居,將「可能有危險」的人事物直接隔離,表面上積極塑造安全的環境,實際上剝奪孩童面對新事物學習嘗試的機會。究其根柢,其實是大人欠缺對於孩子的信心,將自我的不安全感加諸在孩子身上,殊不知小孩的潛力與勇氣比我們深厚得多;而公部門之於民眾對於藝術的需求與好奇,以及相應而來的小心與敬重無可忽視,更不容錯估;亦不應為了便宜行事,而任意變更藝術作品。令人疑惑的是,台鐵局寧可直接截斷作品,卻不願意信任車站往來的旅客存有一份好奇與敬慎的心,行經《慾望在飛行》藝術作品時會停駐、凝望、欣賞、感動,而不是衝撞、碰觸、破壞、傷害……。

 

  在台灣,孜孜懇懇努力創作的藝術家值得被敬重、呵護、疼惜,美好的藝術品值得親近、欣賞、共鳴。當藝術家認真誠懇地將作品端放到我們面前樂意分享之際,我們可不可以單純安靜地凝視、聆聽、感受,而不要有太多無謂的疑慮與猜測,甚至粗暴恣意的動作?否則無形之中易斲傷藝術家敏感、多情又脆弱的心,將他們推向黑暗的角落,只能慨嘆作品何辜,無語問蒼天……。

 

參考資料連結:
1.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https://publicart.moc.gov.tw/home/zh-tw
2.交通部鐵道局網站
https://www.rb.gov.tw/worksinfo.php…
3.自由時報 2014/10/5 台北報導「糟蹋!台鐵竟腰斬1386萬元藝術品」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18865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1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85條第1項:「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係規範含有經濟性質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重製、改作、公開上映/演出/傳輸等;而著作人格權則是為尊重藝術家之創作名譽、隱私及精神等所設之保護規範,專屬於創作者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亦不因創作者死亡而消滅。

 

  著作人格權具有三項內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內容同一性保持權。藝術家有時基於完美主義之性格或其他因素考量,欲將作品調整至無瑕狀態,始願意向公眾展示發表,著作權法為尊重藝術家之意願與心境,賦予其就創作作品享有公開發表權,有權自行決定將於何時、何地或永遠不公開發表作品。每件藝術作品皆係創作者投入大量心力創作完成之成果,立法者為保障及肯定創作者之身分,允讓藝術家享受榮耀/承擔歷史評價,規定作者享有姓名表示權,有權要求第三人使用作品時,須標註創作者之姓名或其他指定名稱,或依藝術家之意願不標註姓名。此外對於創作者而言,其創作時全心貫注在作品內容中之創作精神,以及所欲表達之核心理念,尤為重要,因此著作權法肯認創作者享有「內容同一性保持權」,以維持及保障最寶貴之著作內容。

 

  藝術家珍愛自己的作品,但常常由於不瞭解法律的保護規定,陷於作品遭受侵害時僅能徒呼負負之窘況,或隱忍不發、姑息侵權者,或無所適從,不知如何主張權利,任由侵權狀態持續,心中繼續淌血……。為避免藝術家的智慧結晶受到不當或違法對待,謹以近年來發生在台灣的公共藝術品事件進行分析,藉以闡明著作人格權的真諦。

 

  交通部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於2001年舉辦公共藝術徵選活動,宜蘭藝術家黃銘哲以不銹鋼及烤漆等材料創作《慾望在飛行》之作品獲選,展覽懸掛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一樓大廳。交通部鐵道局網站以動人的文字詮釋作品:“車站是集等待、企盼、行進中的人群聚集地。火車啟動的一剎那,慾望隨著火車前進速度流竄而出;進站時,穿梭著歸鄉遊子的期盼,也許是離鄉背景的夢想,慾望與想像在火車的離站與進站,浮動在人群的腳步裡。藝術家試圖將人群慾望表現在飛行的立體造型裏,以簡明純淨的抽象流線及光鮮亮麗的色彩,將高達12公尺的巨型飛行體懸掛在車站的中庭天窗,它就像驚嘆號般,很能成為人們注目興味的焦點,也能將板橋車站的硬體設備賦予更多的想像空間。”

 

  果然《慾望在飛行》吸引眾多旅人的關注,紅色的量體多年來撫慰著熙來攘往遊客的心,也提升板橋車站的質感與溫度。交通部鐵道局網站與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至今仍放置《慾望在飛行》作品原型照片與介紹,帶領網友與國人進入藝術迷人的殿堂。

 

  不料2014年《慾望在飛行》作品竟無端改變,根據媒體報導:台灣鐵路管理局因該件作品懸掛位置太低,距離地面僅約1.8公尺,擔心旅客經過撞到頭或好奇碰觸,竟自行截去雕塑作品下半部,且未通知及取得藝術家黃銘哲之同意。記者採訪創作者表達沉痛的心情:「認為如此粗暴的做法,無視藝術家的誠意,更是『抹殺創作者的熱情』」、學者批評:「花了納稅人的錢,藝術品卻不能(完整)展示在民眾面前,對作品來說是糟蹋,對藝術家更缺乏尊重。」

 

  如果台鐵局基於安全之疑慮,認為車站大廳內旅客往來頻繁,恐因撞到展示作品而受傷,發生國家賠償爭議等公益性之行政責任考量,尚有其他較為和緩適當之處理方式,例如增設護欄、注意標語或變更展示位置等,似無截斷作品之必要。實際勘查現場會發現展示處所頗為寬敞,不致於造成人潮擁擠而撞擊作品,而且《慾望在飛行》顏色鮮紅,外型體積鉅大,極易辨識,旅客不至於直接衝撞。縱使台鐵局認為有變更作品的需求,亦應事先與藝術家溝通,由藝術家依其創作理念決定如何調整,或者協商其他安全展示等措施,以示尊重創作者藝術理念與維護其法律權益之精神。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台鐵局未依循合法周全的程序,逕自改變《慾望在飛行》作品外型,不僅割裂、變更原作品外觀,破壞作品整體之流線性,更阻斷藝術家原欲透過作品向外傳達人群慾望流動之深層寓意及理念,如今作品僅餘上半部,高高懸掛在車站中庭,一樓旅客如未刻意抬頭,不易注意作品之存在,遠遠觀之,更難以欣賞作品全貌。台鐵局擅自變更藝術品之作法,導致作者創作表達不完整,造成作品可能遭受不當解讀或曲解,嚴重侵害藝術家就金屬立體作品所享有美術著作人格權之內容同一性保持權。創作者交付作品前,無論授權或轉讓該作品之美術著作權予台鐵局,均仍享有著作人格權。如無法接受作品變更之行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7條、85條之規定,主張著作人格權受侵害為由,向台鐵局請求立即更正,並將《慾望在飛行》作品「回復原狀」,同時請求賠償損害。

 

  文化藝術之積累,國民生活美學之培養,需要悠長的歲月點點滴滴教育與薰陶。倘使公部門動輒以表象之說辭,阻隔民眾接近藝術作品,近距離觀賞凝視,一般人如何與藝術品產生連結與感動?歐美各國的雕塑藝術品陳列在廣場、街頭、景點、地標,民眾視為生活之一部分,日日親近欣賞,美學的意念涵養與滿足在親近藝術作品的過程中逐漸養成,未曾聽聞擔憂民眾遊客碰觸受傷而須截斷藝術品的一部分。

 

  反觀國內某些單位似乎仍將民眾視為需要監督管教的幼童,以全知全能的家長自居,將「可能有危險」的人事物直接隔離,表面上積極塑造安全的環境,實際上剝奪孩童面對新事物學習嘗試的機會。究其根柢,其實是大人欠缺對於孩子的信心,將自我的不安全感加諸在孩子身上,殊不知小孩的潛力與勇氣比我們深厚得多;而公部門之於民眾對於藝術的需求與好奇,以及相應而來的小心與敬重無可忽視,更不容錯估;亦不應為了便宜行事,而任意變更藝術作品。令人疑惑的是,台鐵局寧可直接截斷作品,卻不願意信任車站往來的旅客存有一份好奇與敬慎的心,行經《慾望在飛行》藝術作品時會停駐、凝望、欣賞、感動,而不是衝撞、碰觸、破壞、傷害……。

 

  在台灣,孜孜懇懇努力創作的藝術家值得被敬重、呵護、疼惜,美好的藝術品值得親近、欣賞、共鳴。當藝術家認真誠懇地將作品端放到我們面前樂意分享之際,我們可不可以單純安靜地凝視、聆聽、感受,而不要有太多無謂的疑慮與猜測,甚至粗暴恣意的動作?否則無形之中易斲傷藝術家敏感、多情又脆弱的心,將他們推向黑暗的角落,只能慨嘆作品何辜,無語問蒼天……。

 

參考資料連結:
1.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https://publicart.moc.gov.tw/home/zh-tw
2.交通部鐵道局網站
https://www.rb.gov.tw/worksinfo.php…
3.自由時報 2014/10/5 台北報導「糟蹋!台鐵竟腰斬1386萬元藝術品」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18865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1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85條第1項:「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Back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