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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臺中國家歌劇院NTT學苑法律講座§1 隨堂筆記 【表演藝術之智慧財產權】

課程主題:表演藝術之智慧財產權

 

  今日(8/6)蘭天律師受臺中國家歌劇院之邀請,為2021「NTT學苑藝術行政人才培育計畫—基礎班」講授【揭開表演藝術的法律迷霧—智慧財產權】課程。此計畫係為培育中部表演藝術專業人才,針對演藝團體行政人員及現職或未來有志於從事表演藝術行政管理工作者所開設,提供藝術行政工作須具備之專業知識規劃課程,以及體驗實習參與場館運作等,累積實務經驗。法律專業知識是行政管理重要的一環,蘭天律師為此課程精心規劃,搜尋經典案例,建構表演藝術與智慧財產權的共通體系,量身定做簡報內容,期使學員輕易進入艱澀冷硬的法律世界,獲取實用的法律知識。

 

  本次課程以線上演講之方式進行,上午第1堂課係以智慧財產權之基礎概念為主軸,為學員們建立正確且紮實的法律概念及權利意識;下午第2堂則針對表演藝術合約實務進行解析,由淺入深,輔助學員得以將智慧財產法律知識應用於藝術行政管理工作之中。2堂課程內容各自獨立,分別引用大量國內外表演藝術實例及訴訟案例,並代入近期全球藝文場館受疫情影響而發展出數位劇場之法律議題,帶領學員尋求解決方案。

 

  課程開始先介紹著作種類及保護年限,保護年限分為兩種:一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限於錄音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及表演著作等四種著作;其他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詞曲)著作、舞蹈著作、戲劇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編輯著作,法定保護年限皆為作者一生加上過世後50年。創作者如與他人共同創作表演藝術作品,或者為演出他人創作之表演作品而取得著作使用授權,皆須透過擬訂表演藝術合約,約定著作權歸屬及商業條件。創作者應簽署何種合約類型及法律性質之表演藝術合約,實為藝術行政專業人才應具備之重要法律知識。蘭天律師一一介紹各項表演藝術合約,以及民法、著作權法之法律依據。

 

  著作受到法律保護之關鍵要素為原創性,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原創性」歷年來於判決中明確闡釋其內涵,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意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意指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智慧財產法院110年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至於藝術作品之創意高低,是否會影響著作權法之保護?智慧財產法院之見解認為,僅須有微量程度的創作,可以展現創作人個人之精神作用,無論其創作多簡單、明顯,只要有少量的創作程度即可(智慧財產法院110年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著作「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即受法律保護,藝術或審美價值並非著作保護之要件(台中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此即為美國著作權法之「美學不歧視原則」之涵義,明確揭示藝術與法律的界線,故為我國法院接納,多次引為判決之依據。

 

  為使學員們具體瞭解「美學不歧視原則」,蘭天律師援引著名油畫作品《安娜之光》(Anna's Light),作者巴尼特紐曼(1905-1970)於1968年創作該畫作,內容為一大片巨大紅色,加上一道白色直線,使觀眾進入和平、安息、希望、愛、敬畏的情境。雖然畫面構圖簡單、色彩單一,但藝術價值極高,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亦獲得藝術品拍賣市場之高度關注,畫作於2013年以1億570萬美元售出。

 

  繼之引用雲門舞集作品《關於島嶼》,透過雲端播放舞碼片段,針對精彩的影片進行著作分析。舞蹈表演之創作方式如舞步姿態之表現為具體表達,原住民桑布伊的嘹亮歌聲,蔣勳深情誦讀島嶼詩句等,包含舞蹈/美術/語文/視聽/表演著作。接下來解析無垢舞蹈劇場於2000年舞蹈劇場作品在台灣首演之原創作品《花神祭》,針對編舞、服裝、音樂、道具、燈光、舞蹈表演、海報設計、舞作名稱之題字等,完整分析及判斷各項著作之著作權人。

 

  接著探討表演工作坊名噪一時的舞台劇《暗戀桃花源》之劇本授權,劇中由兩組演員們在同一舞台上,為搶用舞台排練而爭相演出《暗戀》及《桃花源》兩齣劇中劇。《桃花源》之劇本係參考東晉陶淵明創作之古文〈桃花源記〉,發想為舞台劇的故事主軸,台詞也使用古文的文句與情境。由於該篇古文迄今已逾千餘年,成為公共財,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編劇賴聲川撰寫《暗戀桃花源》劇本時,引用〈桃花源記〉之故事情節及其詞句作為演員台詞,皆無須取得授權。然於1992年《暗戀桃花源》舞台劇改編成電影版,由林青霞主演,其劇本與戲劇作品取材自賴聲川導演改編之舞台劇著作,即需取得授權。

 

  近期台灣三大劇院—兩廳院、台中歌劇院、衛武營聯合製作的舞台劇《十殿》,劇本創作形式參考波蘭導演奇士勞斯基創作之名作電影《十誡》,融合台灣五大奇案「陳守娘顯聖、呂祖廟燒金、林投姐、周成過台灣、瘋女十八年」之民間故事元素,重新創作10段舞台劇故事。蘭天律師拋出「舞台劇編劇是否需取得電影《十誡》、民間故事之授權?」之問題,刺激學員們深入思考。由於舞台劇劇本僅靈感啟發自電影及民間故事,採用相似之元素,並非直接重製或改作,無須取得授權。

 

  近年傳統藝術逐漸融入科技元素,例如台灣新勝景掌中劇團將傳統布袋戲結合3D動畫光雕投影,搭配獨立樂團的重金屬音樂,創作出《武林四大神祕之少年初心》野台布袋戲,於2020年在台北燈節首演,以全新表演藝術風貌,成功贏得觀眾青睞。值得探討的是,「光雕投影」是否受著作權之保護?由於「光雕投影」本身屬於創作之方法,而非具體的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10-1)。但其技術業經新勝景劇團研發申請註冊,享有專利權之保護;至於光雕投影之表演內容,則屬具體有形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西方亦有塞爾維亞行為藝術家瑪莉娜(Marina)於2010年在紐約現代藝術博物館(MoMA)美術館表演《凝視》作品,開啟新穎的藝術型態。藝術家每日坐在展區中央和參訪觀眾對坐凝視數分鐘,1天7小時,1週6天,皆不起身。瑪莉娜與不同觀眾互相凝視之「共同表演」,屬於「表演著作」,和對視之觀眾共享表演著作權。如未經過主辦單位及藝術家允許,現場觀眾不得任意拍攝演出而上傳網路,否則將侵害表演者的肖像權與表演著作權。然而《凝視》表演手法是否受到保護?值得探討,蘭天律師認為「凝視」屬於創作手法,「連續與不同人凝視」屬於創作概念,非屬創作之「表達」,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表演藝術作品之創作素材多元豐富,可以延伸策劃展覽,舉辦展覽前必須釐清相關權利並取得授權,以避免法律風險。接續針對音樂表演之著作權人進行分析,以知名歌手張學友演唱會《A Classic Tour》為例,解釋演唱會名稱雖未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可申請取得商標權獲得法律保護。藝人的演唱會內容皆為歌手及製作團隊之心血結晶,如有觀眾私下偷拍演唱會內容,並上傳網路公開播放,將構成侵權,須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或有民眾在網路搜尋/下載/轉貼他人違法拍攝之演唱會影片,亦屬重製、公開傳輸,縱使影片非自己拍攝,仍構成侵權。蘭天律師以其經手的張學友演唱會現場演出遭廠商竊錄上傳臉書的侵權案,於2020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例,說明演唱會著作之侵權責任。

 

  再引用2021《樂來越愛你 LA LA LAND》電影交響音樂會海報,解析海報設計之著作權人需視海報設計合約之著作權歸屬約定;倘使未約定,則回歸著作權法依出資聘人或職務著作之規定,判斷由創作者或出資者/雇主享有海報著作權。而長榮交響樂團演奏電影《LA LA LAND》配樂,屬於公開演出之行為,需向音樂著作之著作權/管理權人需取得授權,始可合法演出。

 

  關於著作人格權之三大內涵,包含: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15)、姓名表示權/署名權(著作權法§16)、禁止內容不當變更權(著作權法§17),屬於創作者專屬享有之權利,且永久存續不消滅,亦不可轉讓/繼承。2001年藝術家黃銘哲創作金屬立體作品《慾望在飛行》在文化部公共藝術徵選活動中獲選,主辦單位購置該作品並懸掛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展示。不料,2014年媒體報導,管理單位台鐵局因作品懸掛位置太低(實際上作品最低點距離地面尚有180公分),擔心旅客經過碰撞受傷,竟擅自截去雕塑作品下半部,不僅割裂、變更原作品外觀,更破壞作品整體之流線性,導致作者創作表達不完整,嚴重侵害藝術家之美術著作人格權之禁止內容不當變更權。藝術家如欲維權,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7條及第85條之規定,主張著作人格權受侵害,向管理單位請求立即更正,並將《慾望在飛行》作品「回復原狀」,同時請求賠償損害。

 

  為加深學員們對於著作人格權保護之理解,舉例若表演團體自行將百老匯音樂劇《獅子王》辛巴奪回王位之結局,改編成辛巴屈服於刀疤之威嚇,遠離家鄉放棄王位,是否侵害音樂劇作者之著作人格權?由於《獅子王》音樂劇之原版結局係突顯主角辛巴遭遇失敗後,克服重重困難後重返家園之勇敢堅毅,倘使擅自改為主角辛巴一蹶不振、屈服權威,顯然與音樂劇作者之原始創作精神不符,將構成著作人格權之禁止內容不當變更權之侵害。

 

  有別於著作人格權,民法人格權之規定係針對姓名、肖像、聲音、隱私、名譽權等加以保護,不過自然人過世後其民法人格權隨之消滅(民法§6),且無法繼承。此與著作人格權永久存續截然不同,可見立法者相當重視創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之保障,歸由創作者永久享有其作品之歷史評價與毀譽。

 

  實務上經常混淆誤用表演藝術之合約用語「授權」及「轉讓」。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轉讓,兩者之意義和法律效果大相逕庭,「著作授權」是指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本身仍享有著作權;「著作轉讓」(賣斷/讓渡)則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轉讓之後,由新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原著作權人不再享有、亦不得再行使著作權。藝術管理工作者在處理著作轉讓合約、授權協議等法律文書時,切勿混淆,否則如將授權誤為轉讓,極可能肇致權利拱手讓人,難以挽回。

 

  實務上簽署表演藝術授權合約時,經常發生簽約人將「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混為一談,其實兩者之意涵與法律效果皆不同。「獨家授權」係限制著作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但不排除著作權人自己行使著作財產權;而「專屬授權」不僅限制著作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同時亦限制著作權人自身不得利用著作。至於「非專屬授權」係指著作權人除可自行利用著作之外,亦可將著作授權予第三人利用。進一步再針對此三種授權態樣分別示範條文,加強學員們之印象。

 

  近期受疫情影響,許多藝文場館無法舉辦實體之表演節目,進而產生將表演作品移至網路直播演出之應變方案,例如文化部聯合台北兩廳院、台中國家歌劇院及高雄衛武營舉版之《藝Fun劇場-精采上線》直播節目,需否向何人取得授權?如果藝文場館與表演團體簽署之表演合約僅限於現場演出,而未包含線上直播,則藝文場館無法直接將表演節目移至線上直播,必須與表演團體簽署補充協議書,增訂線上直播節目之授權範圍。由於線上直播涉及表演節目中演員之肖像權及表演著作權、直播影片之視聽著作權等,雙方補簽協議時,需一併考量前述權利是否完整取得授權,始可合法直播,以避免侵權疑慮。

 

  再引用及剖析2018年2月14日中國網紅馮提莫在鬥魚平台進行直播,同時播放情人節應景歌曲《戀人心》,並將直播影片上傳鬥魚直播平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鬥魚平台侵害其享有歌曲《戀人心》公開傳輸權為由,向北京法院起訴請求鬥魚平台賠償權利金人民幣4萬餘元。同年北京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鬥魚平台敗訴,判決理由為粉絲對直播主打賞收益由鬥魚平台與主播按比例分配,鬥魚平台享有利益,縱使事後刪除影片亦不能免責,須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鬥魚平台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2019年7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著作授權之外,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公共財及合理使用制度,倘使符合法律要件,著作利用人即可直接使用,無須取得授權,屬於著作授權之例外。例如台北2020【江戶風華】展覽展示日本浮世繪大師--葛飾北齋之經典畫作《神奈川沖浪裏》,葛飾北齋畫師於1849年過世,其畫作之保護年限至1899年屆滿,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因此法國作曲家德布西(1862-1918)以畫作《神奈川沖浪裏》為靈感,於1905年創作管絃樂曲《大海》,並模仿畫作設計樂譜封面出版發行,無須取得葛飾北齋畫作之授權。台北【江戶風華】展覽中,策展公司製作之語音導覽機器螢幕顯示畫作《神奈川沖浪裏》,同步播放已成為公版管絃樂曲《大海》,亦皆無須取得畫作與管絃樂曲之授權。知名小說家白先勇於2004年將明朝劇作家湯顯祖於1598年創作之《還魂記》改編成崑曲《牡丹亭》現代青春版舞台劇,亦為巧妙運用文化公共財之適例。

 

  接續介紹著作改作之意義,係以原著作為基礎、挹注改作人的精神思想、達到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上易字第107號判決)。改作者享有衍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6)。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7)。並引用膾炙人口的原著漫畫《諸葛四郎》改編為舞台劇後,再改編成3D動畫《英雄的英雄》之改作實例,此外,為使學員理解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專用權保護制度,特別解析2017台北文學獎「舞台劇本獎」首獎《來了!來了!從高山上重重地落下來了!》舞台劇本,部分故事改編賽夏族神話小米女神之改作爭議。

 

  最後,舉香港舞蹈團邀請舞蹈家創作舞碼《最後一夜》,原訂於109年8月14-16日在香港公演(但事後因疫情取消),此舞碼由舞蹈家以白先勇之《台北人》小說收錄之文學作品《金大班的最後一夜》為靈感,創作舞蹈,描繪故事主角舞女金兆麗之三段愛情故事,並於出嫁前夕回顧燦爛的一生。如果舞蹈家未經原著作者白先勇同意,將文學小說改編成舞蹈,是否構成侵權?舞蹈家若以原著小說之創作內容包括角色人物、故事背景、劇情發展、事件順序為基礎,加入新創意改編為舞蹈作品,屬於改作行為。如未取得原著小說作者之授權,即有侵權之虞。但《最後一夜》舞蹈作品,是否為原創作品?仍有探究之必要,雖然舞碼劇情改編自文學小說,但舞蹈動作、姿勢為編舞家獨立創作,仍具有原創性,屬於原創作品。

 

  第一堂課結束,學員們初次與智慧財產法律相遇,順利吸收表演藝術之著作權法律知識,嘗試在線上提問,蘭天律師快問快答,留待學員們進一步慢慢消化,也更期待下午第二堂的合約實務課程。

課程主題:表演藝術之智慧財產權

 

  今日(8/6)蘭天律師受臺中國家歌劇院之邀請,為2021「NTT學苑藝術行政人才培育計畫—基礎班」講授【揭開表演藝術的法律迷霧—智慧財產權】課程。此計畫係為培育中部表演藝術專業人才,針對演藝團體行政人員及現職或未來有志於從事表演藝術行政管理工作者所開設,提供藝術行政工作須具備之專業知識規劃課程,以及體驗實習參與場館運作等,累積實務經驗。法律專業知識是行政管理重要的一環,蘭天律師為此課程精心規劃,搜尋經典案例,建構表演藝術與智慧財產權的共通體系,量身定做簡報內容,期使學員輕易進入艱澀冷硬的法律世界,獲取實用的法律知識。

 

  本次課程以線上演講之方式進行,上午第1堂課係以智慧財產權之基礎概念為主軸,為學員們建立正確且紮實的法律概念及權利意識;下午第2堂則針對表演藝術合約實務進行解析,由淺入深,輔助學員得以將智慧財產法律知識應用於藝術行政管理工作之中。2堂課程內容各自獨立,分別引用大量國內外表演藝術實例及訴訟案例,並代入近期全球藝文場館受疫情影響而發展出數位劇場之法律議題,帶領學員尋求解決方案。

 

  課程開始先介紹著作種類及保護年限,保護年限分為兩種:一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限於錄音著作、攝影著作、視聽著作及表演著作等四種著作;其他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詞曲)著作、舞蹈著作、戲劇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編輯著作,法定保護年限皆為作者一生加上過世後50年。創作者如與他人共同創作表演藝術作品,或者為演出他人創作之表演作品而取得著作使用授權,皆須透過擬訂表演藝術合約,約定著作權歸屬及商業條件。創作者應簽署何種合約類型及法律性質之表演藝術合約,實為藝術行政專業人才應具備之重要法律知識。蘭天律師一一介紹各項表演藝術合約,以及民法、著作權法之法律依據。

 

  著作受到法律保護之關鍵要素為原創性,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原創性」歷年來於判決中明確闡釋其內涵,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意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意指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智慧財產法院110年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至於藝術作品之創意高低,是否會影響著作權法之保護?智慧財產法院之見解認為,僅須有微量程度的創作,可以展現創作人個人之精神作用,無論其創作多簡單、明顯,只要有少量的創作程度即可(智慧財產法院110年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著作「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即受法律保護,藝術或審美價值並非著作保護之要件(台中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此即為美國著作權法之「美學不歧視原則」之涵義,明確揭示藝術與法律的界線,故為我國法院接納,多次引為判決之依據。

 

  為使學員們具體瞭解「美學不歧視原則」,蘭天律師援引著名油畫作品《安娜之光》(Anna's Light),作者巴尼特紐曼(1905-1970)於1968年創作該畫作,內容為一大片巨大紅色,加上一道白色直線,使觀眾進入和平、安息、希望、愛、敬畏的情境。雖然畫面構圖簡單、色彩單一,但藝術價值極高,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亦獲得藝術品拍賣市場之高度關注,畫作於2013年以1億570萬美元售出。

 

  繼之引用雲門舞集作品《關於島嶼》,透過雲端播放舞碼片段,針對精彩的影片進行著作分析。舞蹈表演之創作方式如舞步姿態之表現為具體表達,原住民桑布伊的嘹亮歌聲,蔣勳深情誦讀島嶼詩句等,包含舞蹈/美術/語文/視聽/表演著作。接下來解析無垢舞蹈劇場於2000年舞蹈劇場作品在台灣首演之原創作品《花神祭》,針對編舞、服裝、音樂、道具、燈光、舞蹈表演、海報設計、舞作名稱之題字等,完整分析及判斷各項著作之著作權人。

 

  接著探討表演工作坊名噪一時的舞台劇《暗戀桃花源》之劇本授權,劇中由兩組演員們在同一舞台上,為搶用舞台排練而爭相演出《暗戀》及《桃花源》兩齣劇中劇。《桃花源》之劇本係參考東晉陶淵明創作之古文〈桃花源記〉,發想為舞台劇的故事主軸,台詞也使用古文的文句與情境。由於該篇古文迄今已逾千餘年,成為公共財,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編劇賴聲川撰寫《暗戀桃花源》劇本時,引用〈桃花源記〉之故事情節及其詞句作為演員台詞,皆無須取得授權。然於1992年《暗戀桃花源》舞台劇改編成電影版,由林青霞主演,其劇本與戲劇作品取材自賴聲川導演改編之舞台劇著作,即需取得授權。

 

  近期台灣三大劇院—兩廳院、台中歌劇院、衛武營聯合製作的舞台劇《十殿》,劇本創作形式參考波蘭導演奇士勞斯基創作之名作電影《十誡》,融合台灣五大奇案「陳守娘顯聖、呂祖廟燒金、林投姐、周成過台灣、瘋女十八年」之民間故事元素,重新創作10段舞台劇故事。蘭天律師拋出「舞台劇編劇是否需取得電影《十誡》、民間故事之授權?」之問題,刺激學員們深入思考。由於舞台劇劇本僅靈感啟發自電影及民間故事,採用相似之元素,並非直接重製或改作,無須取得授權。

 

  近年傳統藝術逐漸融入科技元素,例如台灣新勝景掌中劇團將傳統布袋戲結合3D動畫光雕投影,搭配獨立樂團的重金屬音樂,創作出《武林四大神祕之少年初心》野台布袋戲,於2020年在台北燈節首演,以全新表演藝術風貌,成功贏得觀眾青睞。值得探討的是,「光雕投影」是否受著作權之保護?由於「光雕投影」本身屬於創作之方法,而非具體的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10-1)。但其技術業經新勝景劇團研發申請註冊,享有專利權之保護;至於光雕投影之表演內容,則屬具體有形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西方亦有塞爾維亞行為藝術家瑪莉娜(Marina)於2010年在紐約現代藝術博物館(MoMA)美術館表演《凝視》作品,開啟新穎的藝術型態。藝術家每日坐在展區中央和參訪觀眾對坐凝視數分鐘,1天7小時,1週6天,皆不起身。瑪莉娜與不同觀眾互相凝視之「共同表演」,屬於「表演著作」,和對視之觀眾共享表演著作權。如未經過主辦單位及藝術家允許,現場觀眾不得任意拍攝演出而上傳網路,否則將侵害表演者的肖像權與表演著作權。然而《凝視》表演手法是否受到保護?值得探討,蘭天律師認為「凝視」屬於創作手法,「連續與不同人凝視」屬於創作概念,非屬創作之「表達」,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表演藝術作品之創作素材多元豐富,可以延伸策劃展覽,舉辦展覽前必須釐清相關權利並取得授權,以避免法律風險。接續針對音樂表演之著作權人進行分析,以知名歌手張學友演唱會《A Classic Tour》為例,解釋演唱會名稱雖未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可申請取得商標權獲得法律保護。藝人的演唱會內容皆為歌手及製作團隊之心血結晶,如有觀眾私下偷拍演唱會內容,並上傳網路公開播放,將構成侵權,須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或有民眾在網路搜尋/下載/轉貼他人違法拍攝之演唱會影片,亦屬重製、公開傳輸,縱使影片非自己拍攝,仍構成侵權。蘭天律師以其經手的張學友演唱會現場演出遭廠商竊錄上傳臉書的侵權案,於2020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例,說明演唱會著作之侵權責任。

 

  再引用2021《樂來越愛你 LA LA LAND》電影交響音樂會海報,解析海報設計之著作權人需視海報設計合約之著作權歸屬約定;倘使未約定,則回歸著作權法依出資聘人或職務著作之規定,判斷由創作者或出資者/雇主享有海報著作權。而長榮交響樂團演奏電影《LA LA LAND》配樂,屬於公開演出之行為,需向音樂著作之著作權/管理權人需取得授權,始可合法演出。

 

  關於著作人格權之三大內涵,包含: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15)、姓名表示權/署名權(著作權法§16)、禁止內容不當變更權(著作權法§17),屬於創作者專屬享有之權利,且永久存續不消滅,亦不可轉讓/繼承。2001年藝術家黃銘哲創作金屬立體作品《慾望在飛行》在文化部公共藝術徵選活動中獲選,主辦單位購置該作品並懸掛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展示。不料,2014年媒體報導,管理單位台鐵局因作品懸掛位置太低(實際上作品最低點距離地面尚有180公分),擔心旅客經過碰撞受傷,竟擅自截去雕塑作品下半部,不僅割裂、變更原作品外觀,更破壞作品整體之流線性,導致作者創作表達不完整,嚴重侵害藝術家之美術著作人格權之禁止內容不當變更權。藝術家如欲維權,可以依著作權法第17條及第85條之規定,主張著作人格權受侵害,向管理單位請求立即更正,並將《慾望在飛行》作品「回復原狀」,同時請求賠償損害。

 

  為加深學員們對於著作人格權保護之理解,舉例若表演團體自行將百老匯音樂劇《獅子王》辛巴奪回王位之結局,改編成辛巴屈服於刀疤之威嚇,遠離家鄉放棄王位,是否侵害音樂劇作者之著作人格權?由於《獅子王》音樂劇之原版結局係突顯主角辛巴遭遇失敗後,克服重重困難後重返家園之勇敢堅毅,倘使擅自改為主角辛巴一蹶不振、屈服權威,顯然與音樂劇作者之原始創作精神不符,將構成著作人格權之禁止內容不當變更權之侵害。

 

  有別於著作人格權,民法人格權之規定係針對姓名、肖像、聲音、隱私、名譽權等加以保護,不過自然人過世後其民法人格權隨之消滅(民法§6),且無法繼承。此與著作人格權永久存續截然不同,可見立法者相當重視創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之保障,歸由創作者永久享有其作品之歷史評價與毀譽。

 

  實務上經常混淆誤用表演藝術之合約用語「授權」及「轉讓」。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與轉讓,兩者之意義和法律效果大相逕庭,「著作授權」是指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本身仍享有著作權;「著作轉讓」(賣斷/讓渡)則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轉讓之後,由新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原著作權人不再享有、亦不得再行使著作權。藝術管理工作者在處理著作轉讓合約、授權協議等法律文書時,切勿混淆,否則如將授權誤為轉讓,極可能肇致權利拱手讓人,難以挽回。

 

  實務上簽署表演藝術授權合約時,經常發生簽約人將「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混為一談,其實兩者之意涵與法律效果皆不同。「獨家授權」係限制著作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但不排除著作權人自己行使著作財產權;而「專屬授權」不僅限制著作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同時亦限制著作權人自身不得利用著作。至於「非專屬授權」係指著作權人除可自行利用著作之外,亦可將著作授權予第三人利用。進一步再針對此三種授權態樣分別示範條文,加強學員們之印象。

 

  近期受疫情影響,許多藝文場館無法舉辦實體之表演節目,進而產生將表演作品移至網路直播演出之應變方案,例如文化部聯合台北兩廳院、台中國家歌劇院及高雄衛武營舉版之《藝Fun劇場-精采上線》直播節目,需否向何人取得授權?如果藝文場館與表演團體簽署之表演合約僅限於現場演出,而未包含線上直播,則藝文場館無法直接將表演節目移至線上直播,必須與表演團體簽署補充協議書,增訂線上直播節目之授權範圍。由於線上直播涉及表演節目中演員之肖像權及表演著作權、直播影片之視聽著作權等,雙方補簽協議時,需一併考量前述權利是否完整取得授權,始可合法直播,以避免侵權疑慮。

 

  再引用及剖析2018年2月14日中國網紅馮提莫在鬥魚平台進行直播,同時播放情人節應景歌曲《戀人心》,並將直播影片上傳鬥魚直播平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鬥魚平台侵害其享有歌曲《戀人心》公開傳輸權為由,向北京法院起訴請求鬥魚平台賠償權利金人民幣4萬餘元。同年北京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鬥魚平台敗訴,判決理由為粉絲對直播主打賞收益由鬥魚平台與主播按比例分配,鬥魚平台享有利益,縱使事後刪除影片亦不能免責,須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鬥魚平台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2019年7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著作授權之外,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公共財及合理使用制度,倘使符合法律要件,著作利用人即可直接使用,無須取得授權,屬於著作授權之例外。例如台北2020【江戶風華】展覽展示日本浮世繪大師--葛飾北齋之經典畫作《神奈川沖浪裏》,葛飾北齋畫師於1849年過世,其畫作之保護年限至1899年屆滿,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因此法國作曲家德布西(1862-1918)以畫作《神奈川沖浪裏》為靈感,於1905年創作管絃樂曲《大海》,並模仿畫作設計樂譜封面出版發行,無須取得葛飾北齋畫作之授權。台北【江戶風華】展覽中,策展公司製作之語音導覽機器螢幕顯示畫作《神奈川沖浪裏》,同步播放已成為公版管絃樂曲《大海》,亦皆無須取得畫作與管絃樂曲之授權。知名小說家白先勇於2004年將明朝劇作家湯顯祖於1598年創作之《還魂記》改編成崑曲《牡丹亭》現代青春版舞台劇,亦為巧妙運用文化公共財之適例。

 

  接續介紹著作改作之意義,係以原著作為基礎、挹注改作人的精神思想、達到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上易字第107號判決)。改作者享有衍生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6)。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7)。並引用膾炙人口的原著漫畫《諸葛四郎》改編為舞台劇後,再改編成3D動畫《英雄的英雄》之改作實例,此外,為使學員理解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專用權保護制度,特別解析2017台北文學獎「舞台劇本獎」首獎《來了!來了!從高山上重重地落下來了!》舞台劇本,部分故事改編賽夏族神話小米女神之改作爭議。

 

  最後,舉香港舞蹈團邀請舞蹈家創作舞碼《最後一夜》,原訂於109年8月14-16日在香港公演(但事後因疫情取消),此舞碼由舞蹈家以白先勇之《台北人》小說收錄之文學作品《金大班的最後一夜》為靈感,創作舞蹈,描繪故事主角舞女金兆麗之三段愛情故事,並於出嫁前夕回顧燦爛的一生。如果舞蹈家未經原著作者白先勇同意,將文學小說改編成舞蹈,是否構成侵權?舞蹈家若以原著小說之創作內容包括角色人物、故事背景、劇情發展、事件順序為基礎,加入新創意改編為舞蹈作品,屬於改作行為。如未取得原著小說作者之授權,即有侵權之虞。但《最後一夜》舞蹈作品,是否為原創作品?仍有探究之必要,雖然舞碼劇情改編自文學小說,但舞蹈動作、姿勢為編舞家獨立創作,仍具有原創性,屬於原創作品。

 

  第一堂課結束,學員們初次與智慧財產法律相遇,順利吸收表演藝術之著作權法律知識,嘗試在線上提問,蘭天律師快問快答,留待學員們進一步慢慢消化,也更期待下午第二堂的合約實務課程。

參考圖片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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